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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的轉移是指產生單位將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經營單位處理的過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在我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也就是說,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只能將其危險廢物交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或處理。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經批準后,產生單位應當向移出地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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