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項目概況
1.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本招標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進行公開招標,特邀請有興趣承擔本標段的申請人提出資格預審申請。
1.1.2本招標項目招標人: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1.3本標段招標代理機構: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1.4本招標項目名稱: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1.5本標段建設地點: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2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
1.2.1本招標項目的資金來源: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2.2本招標項目的出資比例: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2.3本招標項目的資金落實情況: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3招標范圍、計劃工期和質量要求
1.3.1本次招標范圍: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3.2本標段的計劃工期: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3.3本標段的質量要求: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4申請人資格要求
1.4.1 申請人應具備承擔本標段施工的資質條件、能力和信譽。
(1)資質條件: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2)財務要求: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3)業績要求: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4)信譽要求: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5)項目經理資格: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1.4.2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聯合體申請資格預審的,聯合體申請人除應符合本章第1.4.1項和申請人須知前附表的要求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1)聯合體各方必須按資格預審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的權利義務;
(2)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3)通過資格預審的聯合體,其各方組成結構或職責,以及財務能力、信譽情況等資格條件不得改變;
(4)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加入其他聯合體在同一標段中參加資格預審。
1.4.3 申請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但設計施工總承包的除外;
(3)為本標段的監理人;
(4)為本標段的代建人;
(5)為本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6)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的;
(7)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8)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任職或工作的;
(9)被責令停業的;
(10)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11)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12)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或嚴重違約或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
1.5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來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1.6費用承擔
申請人準備和參加資格預審發生的費用自理。
2.資格預審文件
2.1資格預審文件的組成
2.1.1本次資格預審文件包括資格預審公告、申請人須知、資格審查辦法、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項目建設概況,以及根據本章第2.2款對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和第2.3款對資格預審文件的修改。
2.1.2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以最后發出的書面文件為準。
2.2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
2.2.1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和檢查資格預審文件的全部內容。如有疑問,應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前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標人對資格預審文件進行澄清。
2.2.2招標人應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前,以書面形式將澄清內容發給所有購買資格預審文件的申請人,但不指明澄清問題的來源。
2.2.3申請人收到澄清后,應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確認已收到該澄清。
2.3資格預審文件的修改
2.3.1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前,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修改資格預審文件。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后修改資格預審文件的,招標人應相應順延申請截止時間。
2.3.2申請人收到修改的內容后,應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確認已收到該修改。
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
3.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
3.1.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資格預審申請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授權委托書;
(3)聯合體協議書;
(4)申請人基本情況表;
(5)近年財務狀況表;
(6)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
(7)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
(8)近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
(9)其他材料: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3.1.2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不接受聯合體資格預審申請的或申請人沒有組成聯合體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聯合體協議書。
3.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編制要求
3.2.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按第四章“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進行編寫,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頁,并作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組成部分。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接受聯合體資格預審申請的,本章第3.2.3項至第3.2.7項規定的表格和資料應包括聯合體各方相關情況。
3.2.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
3.2.3 “申請人基本情況表”應附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年檢合格的證明材料、資質證書副本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材料的復印件。
3.2.4 “近年財務狀況表”應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利潤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復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3.2.5 “近年完成的類似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和(或)合同協議書、工程接收證書(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的復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
3.2.6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項目情況表”應附中標通知書和(或)合同協議書復印件。每張表格只填寫一個項目,并標明序號。
3.2.7 “近年發生的訴訟及仲裁情況”應說明相關情況,并附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的判決、裁決等有關法律文書復印件,具體年份要求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3.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裝訂、簽字
3.3.1申請人應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編制完整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書寫或打印,并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單位章。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中的任何改動之處應加蓋單位章或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簽字或蓋章的具體要求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3.3.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數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應清楚地標記“正本”或“副本”字樣。當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
3.3.3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正本與副本應分別裝訂成冊,并編制目錄,具體裝訂要求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4.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遞交
4.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密封和標識
4.1.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正本與副本應分開包裝,加貼封條,并在封套的封口處加蓋申請人單位章。
4.1.2在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封套上應清楚地標記“正本”或“副本”字樣,封套還應寫明的其他內容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項或第4.1.2項要求密封和加寫標記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4.2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遞交
4.2.1 申請截止時間: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4.2.2申請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地點: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4.2.3除申請人須知前附表另有規定的外,申請人所遞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4.2.4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人不予受理。
5.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審查
5.1審查委員會
5.1.1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由招標人組建的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審查委員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組建。
5.1.2審查委員會人數: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
5.2資格審查
審查委員會根據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資格審查辦法”中規定的審查標準,對所有已受理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沒有規定的方法和標準不得作為審查依據。
6.通知和確認
6.1通知
招標人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將資格預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并向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6.2解釋
應申請人書面要求,招標人應對資格預審結果作出解釋,但不保證申請人對解釋內容滿意。
6.3確認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收到投標邀請書后,應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是否參加投標。在申請人須知前附表規定時間內未表示是否參加投標或明確表示不參加投標的,不得再參加投標。因此造成潛在投標人數量不足3個的,招標人重新組織資格預審或不再組織資格預審而直接招標。
7.申請人的資格改變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組織機構、財務能力、信譽情況等資格條件發生變化,使其不再實質上滿足第三章“資格審查辦法”規定標準的,其投標不被接受。
8.紀律與監督
8.1嚴禁賄賂
嚴禁申請人向招標人、審查委員會成員和與審查活動有關的其他工作人員行賄。在資格預審期間,不得邀請招標人、審查委員會成員以及與審查活動有關的其他工作人員到申請人單位參觀考察,或出席申請人主辦、贊助的任何活動。
8.2不得干擾資格審查工作
申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影響資格預審的審查工作,否則將導致其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8.3保密
招標人、審查委員會成員,以及與審查活動有關的其他工作人員應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審查、比較進行保密,不得在資格預審結果公布前透露資格預審結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情況。
8.4投訴
申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本次資格預審活動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9.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
需要補充的其他內容:見申請人須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