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關于印發南京市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7〕1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日
南京市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增強招標投標活動各方主體信用意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的認定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投標不良行為,是指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評標專家在招標投標活動過程中弄虛作假、串標圍標、行賄、受賄、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等違法、違規和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四條 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財政等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不良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市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協調和處理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認定、處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牽頭研究和建立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綜合受理機制。
第五條 對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的認定及處理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對招標投標不良行為實行目錄管理。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牽頭制定《南京市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目錄》,明確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的范圍,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信用檔案,對招標投標不良行為實行公示制度。招標投標不良行為除在行政監督部門信息平臺公示外,還應當在“南京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誠信南京”和“南京市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平臺”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發現有關行為可能屬于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的,或接到其他行政機關移送的可能屬于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的疑點線索,應當予以立案,進行調查核實。
第九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監督部門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條 調查取證結束后,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作出認定及處理決定。認定招標投標不良行為成立的,制作《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決定書》;認定招標投標不良行為不成立的,案件終結。
第十一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發現有關行為之日起60日內作出認定及處理決定。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認定及處理決定的,經行政監督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
第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作出《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決定書》后,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并在行政監督部門信息平臺上公示。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不良行為可以采取下列處理方式:
(一)責令改正。
(二)記入信用檔案,可作為信用評定的依據。
(三)對招標投標不良行為進行公示。招標投標不良行為情節一般的,公示期為三個月以下;情節較重的,公示期為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情節嚴重的,公示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通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
招標投標不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記入信用檔案并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公示期內,招標人可以拒絕存在招標投標不良行為的投標人投標,但必須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進行明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評標專家因存在招標投標不良行為被公示的,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理。
招標投標不良行為公示期滿后,相關記錄由公示機關長期保存。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來源:南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