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建設工程變更管理辦法
為規范市政建設工程變更程序,及時正確地處理在施工過程中的各種變更,保障建設資金合理有效地使用,促進建設項目管理和提高投資效益,確保實現“三高三化三精”的工作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一、工程變更內容
1、工程變更包括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
2、設計變更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①更改工程設計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②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③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二、工程變更原則
1、工程變更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符合規劃設計要求。
2、工程變更必須堅持高度負責的精神與嚴肅的科學態度,尊重施工圖設計,保持設計文件的穩定性和完整性。
3、工程變更可以由建設方提出,也可以由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的變更要求和建議,報業主審核批準,由業主授權監理單位發出工程變更指令。
三、工程變更條件
1、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進行工程變更:
①保持原設計標準質量,可降低投資或節省土地。
②保持原設計標準質量,不增加投資或增加投資不多,能解決特殊的技術問題,或對縮短工期效果明顯。
③由于水利、文物、城建、環保、土質、供水、供電等方面的原因或其他不可預見因素,必須變更設計方案。
四、工程變更權限與職責
1、工程變更均以書面形式進行,各工程咨詢單位、涉及的局相關科室參與,局紀委跟蹤監督。
2、建設項目現場負責人、承包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除應履行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的職責以外,應注意以下事項:
①項目現場負責人:應按上述程序及時履行相關變更手續,否則追究責任。
②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現需要變更內容的須及時向監理申請,不得擅自變更,否則不予計量,不予支付工程款。
③設計單位:應確保工程變更滿足建設工程的使用功能要求,并做到及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