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承包人能否結算和收取工程款?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1、轉包及違法分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簡稱《建設工程專項司法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因此,轉包及違法分包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無效的
2、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能否結算和收取工程款?
通常認為,實際承包人按理也就無法依據施工合同主張結算和收取工程款,但實際上建筑業由于種種原因,常常會出現轉包及非法分包的情況,為保護第一線實際施工人——農民工的利益,《建設工程專項司法解釋》第二條就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3、實際施工人應向誰主張結算和收取工程款?
《建設工程專項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據此規定,實際施工人可向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以及發包人主張收取工程款。但需要特別說明的是,該條規定實際上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為了不進一步破壞合同相對性,該法條便規定了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責任,即發包人向實際施工人支付的數額不應當超過發包人欠承包人工程款數額,實際施工人提出的超出部分,發包人無須承擔責任。
為什么要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
轉包與合法分包區別的本質就在于承包方是否完全脫離了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是否還對發包方負責。
現實生活中,轉包及違法分包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象,最后實際用于工程建設的費用大為減少,導致嚴重偷工減料;一些建設工程轉包或非法分包后落入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包工隊手中,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再者,承包人擅自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破壞了合同關系應有的穩定性和嚴肅性。
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往往經過慎重選擇,確定與其所信任并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訂立合同,承包人將其所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給他人,擅自變更合同,違背了發包人的意志,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