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在進行工程轉包的時候,容易發生工程轉包糾紛,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轉包。那么,作為當事人需要了解一下工程轉包的條件是什么。
一、為避免工程轉包糾紛,進行工程轉包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避免工程轉包糾紛,進行工程轉包的條件包括獨立法人,具體內容如下:
為了避免工程轉包糾紛,首先轉包人與轉承包人必須是兩個沒有隸屬關系的獨立法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所謂轉包是承包人將其承包建設工程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說轉承包人對于轉包人來說必須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轉包人的分公司或內部機構;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轉給”其分公司或內部機構的行為,屬于承包人的內部分工即經營策略的范疇。
(二)為避免工程轉包糾紛,進行工程轉包的條件包括第三人,具體內容如下:
其次承包人必須將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給第三人。為了避免工程轉包糾紛,承包人必須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直接或變相轉讓給第三人才構成轉包,而不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工程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分部分項或某一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應構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轉包。
二、為了避免工程轉包糾紛,進行工程轉包的注意事項
為了避免工程轉包糾紛,我們可以根據《合同法》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建筑法》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于建設工程的轉包嚴格予以禁止。法律的上述規定屬于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任何人不得違反。因此,對于轉包合同,司法實踐中應當直接認定為無效。
以上就是關于工程轉包條件是什么的相關內容。在進行工程轉包的時候,需要符合獨立法人和第三個這兩個重要條件來合理避免工程轉包糾紛。事實上,進行工程轉包是違法行為,在法律上規定對于建設工程的轉包是嚴令禁止的。所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避免存在工程轉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