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委托方: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地址:廣州市天河南二路1號
法定代表人:潘雙明
行政管理受托方:廣州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洛浦路80號
法定代表人:胡勝敏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公路工程監管工作,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確保全面正確履行政府監管職責,根據《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公路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的實施細則》《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以及《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州市交通運輸局(以下簡稱“委托方”)依法將其負責的公路工程質量安全、造價、文明施工監督管理的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委托給廣州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受托方”)。
一、委托的工程范圍
由委托方發放施工許可的公路工程。
二、委托的監督管理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事項
(一)公路工程質量安全、造價及文明施工監督檢查
對委托范圍內的公路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質量安全、造價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按規采取監督管理措施。
(二)協助委托方執法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對委托負責監管范圍內公路工程違法違規行為協助實施行政處罰,初步調查取證,將案件材料移送委托方執法部門處理。
(三)其他事項
1.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對委托范圍內的工程施工和監理企業進行施工現場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評價。
2.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對各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的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3.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參與公路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
4.參與制定公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理、試驗檢測、造價、文明施工工作有關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
5.根據省確定的分級管理權限,受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監督檢查受監項目建設責任主體的質量保證體系,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公路工程市場動態管理工作。
6.對公路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性意見。
7.承辦委托人交辦的其他工程質量安全、造價及文明施工監督管理工作事項。
三、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受托方實施委托事項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發現受托方作出的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本委托書有關規定的,可以要求受托方糾正,受托方未予糾正的,委托方有權變更或撤銷受托方錯誤的決定。
(二)有權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或委托方、受托方自身職能調整變化等客觀情況,對委托范圍、委托權限、委托事項等作出適當調整、變更或撤銷。
(三)向受托方提供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文書。
(四)協助受托方辦理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執法證件。
(五)依法對受托方在委托權限內實施的工作事項承擔法律責任。
四、受托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在本委托書確定的委托范圍和委托權限內實施相關工作事項。
(二)接受委托方的指導、監督檢查和糾正。
(三)參與委托方就委托事項組織的培訓。
(四)嚴格按照委托方提供的法定依據、行政文書和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完備、文明執法。
(五)應確保監督管理工作人員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執法證件。
(六)對超越委托權限和委托范圍的行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七)發現非受托事項范圍以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委托方,由委托方依法處理。
(八)協助委托方處理因委托事項引起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
五、本委托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自委托方決定終止之日起停止執行。
六、本委托書一式四份,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名蓋章后生效。雙方各執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委托書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行政管理委托方: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法定代表人:潘雙明
行政管理受托方:廣州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法定代表人:胡勝敏
簽訂時間: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