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本市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充分發揮工程監理質量安全監督職責作用,促進首都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近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人員配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本市在建工程規模長期保持高位,連續多年保持在2億平方米以上,政府質量監督力量不足與工程規模巨大的矛盾長期存在。工程監理在工程建設管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履行著“三控兩管一協調”以及安全管理的職責,應當充分發揮工程監理的作用,使之成為政府管理的有效抓手,進一步提升首都城市工程建設品質。但是,監理單位質量管理行為方面仍存在總監理工程師到崗履職不到位、總監理工程師任職要求不夠明確、監理人員管理不規范、監理人員配備不足等突出問題,降低了工程質量監理效果。
《規定》堅持以問題為導向,聚焦當前監理管理的薄弱環節,明確了項目監理機構的基本要求;規定了監理單位對雙控機制的監理責任;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任職的執業資格、相關工作經驗、業務能力和學歷要求;對總監理工程師在工程施工期間不得兼任其它工程的總監理工程師的情形進行規定;明確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設置要求、項目監理機構監理人員配備數量的最低要求;要求強化監理單位對項目監理機構的管理,每季度應當至少組織一次對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和履職情況檢查考核;要求建設單位強化對項目監理機構的管理;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工程監理人員配備情況的監督管理。
《規定》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規范工程監理行為,督促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監理職責,充分發揮工程監理職責作用,進一步夯實工程質量管理基礎,有效解決當前監理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全面提升首都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