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額在20萬元或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設備安裝、管線敷設、裝飾裝修以及市政基礎設施等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和備案,必須遵守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對專業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及備案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第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全部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施工單位完成設計圖紙和合同約定的全部內容后,自行組織驗收,并按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自評質量等級,編制竣工報告,由施工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提交給監理單位,未委托監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設單位。
竣工報告應當包括已完工程情況、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情況、建筑設備安裝調試情況、工程質量評定情況等內容。
(二)監理單位核查竣工報告,對工程質量等級作出評價。竣工報告經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監理單位公章后,由施工單位向建筑單位申請竣工驗收。
(三)建設單位提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城建檔案等有關部門專項驗收(專項驗收程序由各有關部門自定),并按專項驗收部門提出的意見整改完畢,取得合格證明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
(四)建設單位審查竣工報告,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施工圖審查機構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1)建設單位編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工程概況、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號、工程質量情況以及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意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格式文本(見附件一)。
第七條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并提交有關工程質量文件質量保證資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派員對驗收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工作中的組織形式、程序、驗評標準的執行情況及評定結果等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或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應責令建設單位進行整改,并簽發責令整改通知書。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進行整改,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日期以最終通過驗收的日期為準。
參加驗收各方對工程質量驗收結論意見不一致時,建設(監理)單位可向負責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申請仲裁。
第九條 建設單位如在竣工驗收通過后五個工作日內未收到質量監督機構簽發的責令整改通知書,即可進入驗收備案程序。
第十條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十五日內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省建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對備案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 備案表一份(見附件二,專業工程可由其主管部門自行印制);
(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三) 規劃部門出具的工程規劃驗收認可文件。
(四) 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五) 環保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環保驗收認可文件;
(六) 城建檔案管理體制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檔案驗收認可文件;
(七) 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八)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商品住宅還應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 建設單位向主管部門領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及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齊、驗收備案材料后十五日內出具《河北省建設工程驗收備案證明書》(見附件三,專業工程主管部門可自行印制)。
第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河北省建設工程驗收備案證明書》是建設單位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必備文件。
第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質量管理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將未經驗收的工程擅自交會使用,或將不合格的工程作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將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擅自繼續使用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款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六個月之內向城建管理部門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設檔案。
第十七條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手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能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各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