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住建部 37號令《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2021-01-26 11:54來源:
原標題:詳解住建部 37號令《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解讀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發布37號令《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該規定共七章四十條。較原住建部建質[2009]87號二十五條《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有大幅增加。
新規定有如下鮮明特點;
1、原為《辦法》,現為《規定》。新《規定》具有強制性。
2、《規定》級別升高。原為司級文件,現為部級令。
3、執法依據更準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4、執法范圍更明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5、明確了各方主體的責任及處罰辦法。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危大工程現場監測單位等責任劃分更明確。
2018年5月17日為配合住建部第37號令《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的實施,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了建辦質【2018】31號《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對一下九個問題做了詳細說明:
一、關于危大工程范圍
二、關于專項施工方案內容
三、關于專家論證會參會人員
四、關于專家論證內容
五、關于專項施工方案修改
六、關于監測方案內容
七、關于驗收人員
八、關于專家條件
九、關于專家庫管理
建辦質【2018】31號文對原住建部建質【2009】87號《關于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和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進行了重新修訂并重新發布。
新《規定》 | 舊《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
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 《規定》新增條文。 |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 | 《規定》新增條文。 |
《規定》刪除條文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條是對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第一條的修訂。引用的法律條文級別更高,在建設工程施工管理過程中更具強制性。
第二條 本條是對原《管理辦法》條文的修訂。
第三條 本條文第一款是對原《管理辦法》條文的修訂。
第二款為新增條款,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住建部門劃分。建辦質【2018】31號《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原建質[2009]8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的附件一、附件二進行了重新修訂公布。
第三款條文為新增條款。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開列本地的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清單。
第四條 第五條 新增條文。規定了國家住建部門為監督指導部門,地方住建部門為本區域的監督管理部門。
新《規定》 | 舊《辦法》 |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 《規定》新增條文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二章 前期保障 | |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六條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 《規定》新增條文 |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 |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七條 為新增條文。規定在工程招標階段,勘察、設計、建設單位就應對建設工程可能出現的風險點,列出危大清單。施工單位完善危大清單,并提出管理措施。對危大工程從源頭抓起。
第八條 對危大工程所必需的費用專條列出。建設單位應按約定及時支付。以保障危大工程的監督實施。
第九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四條的修訂。
新《規定》 | 舊《辦法》 |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 |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可以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 第六條 建筑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
住建部辦公廳建辦質〔2018〕31號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有專門規定。 | 第七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第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
《規定》刪除條文 |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 《規定》新增條文 |
新《規定》 | 舊《辦法》 |
第十二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
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
第十三條 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 第十一條……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 |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條 第一款是對原《管理辦法》第五條的修訂。第二款是對原第六條的修訂。
刪除了原《管理辦法》第七條的專項方案編制內容的要求。
第十一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八條的修訂。
在專項施工方案中施工單位相關技術負責人簽字后,還須加蓋公司公章。
危大工程雖然分包出去了,但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均需審核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并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實行雙負責制。
強化監理責任。強調專項施工方案、危大方案都必需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第一款是 對原《管理辦法》第九條的修訂。規定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當先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再請專家論證。
第二款是 對原《管理辦法》第十條的修訂。
第十三條第一款是 對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修訂。第二款是 對原第十二條的修訂。第三款是 對原第十三條的修訂。
新《規定》 | 舊《辦法》 |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 |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和具體責任人員,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十五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審核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 |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 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
第四章 現場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為新增條文。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危大工程告示牌
第十五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修訂。將原由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改為分級交底。
項目技術負責人向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現場管理人員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修訂。明確如因方案調整,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建設單位應保證危大方案實施的資金需求。
第十七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修訂。新增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強化了危大工程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八、十九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十八、十九條的修訂。
第二十條 為新增條文。引入第三方監測單位,監測危大工程。
第二十一條 為新增條文。事故發生時施工單位是搶險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二條 為新增條文。建設單位是事后恢復和評估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為新增條文。規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及檔案所需收集資料的內容。
新《規定》 | 舊《辦法》 |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
第二十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 《規定》新增條文 |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 | 《規定》新增條文 |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二十一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 第十七條 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
新《規定》 | 舊《辦法》 |
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二十二條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施工單位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二十三條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二十四條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 《規定》新增條文。 |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 《規定》新增條文。 |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 |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
新《規定》 | 舊《辦法》 |
住建部辦公廳建辦質〔2018〕31號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有專門規定。 |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
住建部辦公廳建辦質〔2018〕31號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九條有專門規定。 |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 《規定》新增條文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 《規定》新增條文。對違規行為載入企業或個人誠信檔案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是對原《管理辦法》第二十、二十二條的修訂。刪除了原《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對專家遴選的條件設置。
第二十六條 為新增條文。規定當地安監部門應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的要求。安監部門不能親自檢查的,可聘請有資質的社會機構代查。
第二十七條 為新增條文。
第二十八條 為新增條文。違規行為將記入企業或個人誠信檔案
新《規定》 | 舊《辦法》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
第二十九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 |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
第三十條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規定》新增條文 |
新《規定》 | 舊《辦法》 |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三)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 《規定》新增條文 |
新《規定》 | 舊《辦法》 |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項目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三十六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 《規定》新增條文 |
新《規定》 | 原《辦法》 |
第三十八條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 《規定》新增條文 |
第七章 附則 | |
《規定》刪除條文 | 第二十四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廢止。 |
《規定》無附件 | 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本章內容是對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擴充,細化對在危大工程中各相關主體的責任。
原《管理辦法》對危大工程事故發生后,只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相關處罰,如何處罰規定的比較模糊。
新《管理規定》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監測單位及政府住建主管部門等危大工程實施過程的參與方,均制定了詳細的違規處罰措施,公開透明,可操作性強。對形成一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起到了促進作用。
為貫徹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2018年5月17日住建部辦公廳發布 《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進行了細化規定。
新《通知》 | 原《辦法》 |
二、關于專項施工方案內容 | 第七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 |
(一)工程概況:危大工程概況和特點、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等; |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 |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檢查要求等; |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措施、技術措施、監測監控措施等; |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
(六)施工管理及作業人員配備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其他作業人員等; |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
(七)驗收要求:驗收標準、驗收程序、驗收內容、驗收人員等; | |
(八)應急處置措施; | |
(九)計算書及相關施工圖紙。 |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
新《通知》 | 原《辦法》 |
三、關于專家論證會參會人員 |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包括: |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
(一)專家; | (一)專家組成員; |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五)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
《通知》取消了對專項施工方案關于應急預案編制的要求,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必須按實際情況編制,并具有可實施,可操作性。認真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危大工程,應該是安全的,可靠的。
所以《通知》沒有強制性要求編制應急預案。
新《通知》 | 原《辦法》 |
四、關于專家論證內容 |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 |
(一)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 |
(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并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
新《通知》將原《辦法》中第三條:“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修改為:“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強調專項施工方案的重要性,危大工程必須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專項施工方案要確保施工安全。
新《通知》 | 原《辦法》 |
五、關于專項施工方案修改 |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專家論證后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專家意見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并履行有關審核和審查手續后方可實施,修改情況應及時告知專家。 |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 |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 |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后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
新《通知》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經過專家論證后的修改流程進行了簡化。
新《通知》 | 原《辦法》 |
六、關于監測方案內容 | 第十六條 |
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工程概況、監測依據、監測內容、監測方法、人員及設備、測點布置與保護、監測頻次、預警標準及監測成果報送等。 |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
七、關于驗收人員 | 第十七條 |
危大工程驗收人員應當包括: | |
(一)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 對于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
(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 |
(三)有關勘察、設計和監測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 |
新《通知》對第三方監測機構的監測方案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
新《通知》對危大工程驗收人員組成做出明確規定:總包、分包單位、監理單位、勘察、設計、監測單位人員。
原《辦法》規定比較模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
新《通知》 | 原《辦法》 |
八、關于專家條件 |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 |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 |
九、關于專家庫管理 | |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家庫專家的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專家業績,對于專家不認真履行論證職責、工作失職等行為,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 |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
新《通知》對專家選取條件上進行了放寬。原《辦法》規定的必須是:“從事專業工作”,現修改為:“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有利于專家的選取。
新《通知》對失職的專家處理提出了明確的意見。
建辦質〔2018〕31號 附件一 | 建質[2009]87號 附件一 |
一、基坑工程 | 二、土方開挖工程 |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 |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
建辦質〔2018〕31號 附件一 | 建質[2009]87號 附件一 |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 |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 |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
四、腳手架工程 | 五、腳手架工程 |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 |
(四)高處作業吊籃。 |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
(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 (五)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 |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
建辦質〔2018〕31號 附件一 | 建質[2009]87號 附件一 |
五、拆除工程 | 六、拆除、爆破工程 |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一)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 |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
六、暗挖工程 | |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
七、其它 | |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 |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 |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
(四)水下作業工程。 |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
(五)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 (五)預應力工程。 |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
建辦質〔2018〕31號 附件二 | 建質[2009]87號 附件二 |
一、深基坑工程 | |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 |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 |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2及以上。 |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 |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
建辦質〔2018〕31號 附件二 | 建質[2009]87號 附件二 |
四、腳手架工程 | |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 |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
五、拆除工程 | 五、拆除、爆破工程 |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 |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
(二)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 (四)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
六、暗挖工程 | |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建辦質〔2018〕31號 附件二 | 建質[2009]87號 附件二 |
七、其它 | 六、其它 |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 |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
(四)水下作業工程。 |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 |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 (五)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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