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權限范圍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三)《河道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第一款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未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四)《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
第三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
以下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水利部所屬的流域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一)在長江、黃河、松花江、遼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主要河段的具體范圍由水利部劃定;(二)在省際邊界河道和國境邊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三)在流域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庫、水域管理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陽湖、洪澤湖等大湖,湖灘地興建的建設項目。
其它河道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由地方各級河道主管機關實施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主管部門規定。
(五)《水利部關于印發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各流域管理機構審查權限的通知》(水河湖〔2021〕237號)
(六)
四、受理機構
長江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服務處
五、決定機構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
六、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所申請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屬于長江水利委員會權限范圍。
(二)項目申請報送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齊全完整(見本指南第九條),符合法定形式。
八、禁止性要求
(一)不符合水法律法規、生態敏感區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生態紅線管控要求。
(二)不遵循確有必要、無法避讓河湖管理范圍原則的涉河建設項目。
(三)不符合江河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河道治理規劃、岸線保護與開發利用規劃等規劃要求。
(四)不符合防洪標準和有關技術要求。
(五)對河道泄洪能力、河勢穩定、河道沖淤變化、堤防護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防汛搶險、第三人合法水事權益存在不利影響,或有不利影響采取相應補救措施不能消除或減輕至可接受范圍。
(六)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不適當。
九、申請材料目錄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紙質份數 | 備注 |
1 | 申請書 | 原件 | 2份 | |
2 | 建設項目所依據的文件 | 復印件 | 1份 | |
3 | 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 原件 | 2份 | |
4 | 防洪評價報告 | 原件 | 2份 | |
5 | 與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或該第三方的承諾函 | 原件 | 1份 |
說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可在專家評審或技術評估后提供。
對準予許可的項目,長江水利委員會將向社會公開防洪評價報告和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如申請人認為報告含有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內容的,申請人應當提供防洪評價報告和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簡版)。
十、申請接收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遞交或郵寄方式提供紙質申請材料,并在水利部行政審批網站上進行網上申報,提交相關材料。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申請人遞交紙質申請材料,并進行網上申報。
(二)受理:長江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服務處接收申請材料,承辦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作出處理,制作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或補正通知書或不受理告知書,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服務處送達申請人。
(三)審查:由長江水利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需要組織開展聽證等事項的,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服務處告知申請人。
(四)許可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五)許可送達:由長江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服務處將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十二、辦結時限
承諾自受理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法定辦結時限為20個工作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進行聽證和專家評審等所需時間除外),在14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專家評審或者技術評估所需時間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企業投資項目不超過30個工作日,含申請人對有關申請材料進行補充或者修改的時間)。
行政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符合形式和內容要求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十三、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
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文件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審批決定后,及時通知申請人并網上公告審批結果,通過現場領取、郵寄等方式將結果送達申請人。
十六、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條和第八條,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2.申請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補償。
(二)申請人義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一條,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依法取得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十七、咨詢途徑
咨詢窗口:長江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服務處
電 話:027-82820238,82820239
承辦部門:河湖管理局
電 話:027-82820155
傳 真:027-82828297
郵 箱:47102817@qq.com
十八、監督投訴渠道
長江水利委員會直屬機關黨委(廉政辦)
(一)投訴電話:027-82828314
(二)投訴郵箱:cjwjgjw@cjw.gov.cn
十九、辦公時間和地址
(一)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
(二)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解放大道1863號長江水利委員會行政樓(1號樓)207室(行政許可服務處)
二十、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長江水利委員會將定期對已受理事項(目錄)和行政許可決定進行公示,申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查詢辦理狀態和結果。
(一)長江水利委員會行政許可服務處電話:027-82820238,82820239
(二)水利部網站:http://www.mwr.gov.cn
(三)長江水利委員會網站:http://www.cjw.gov.cn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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