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河道功能及效益, 依法加強河道工程保護與管理,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省市河長制辦公室《關于開展河湖和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劃界工作的通知》(晉河辦[2018]4號)和(陽河辦[2018]7號)要求,縣水利局編制了河道管理范圍劃界成果報告。
一、劃界目的通過準確劃定河道管理范圍,明確管理范圍邊界,為河道自然生態空間統一確權登記、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手續、設立界樁標志奠定基礎,確保加強河道管理保護、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為全面實施河道生態文明建設與保護提供有力保障。
二、劃界原則依法依規,統籌規劃,立足長遠,結合現狀,科學合理劃定河道管理范圍。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堤防工程管理設計規范》(gb50286-2013)、《山西省河湖和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劃界技術規定(試行)》等技術標準,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劃界工作。2、與鐵路用地相鄰的部分河段,河道規劃治導線、河道管理范圍線均不劃入鐵路管理范圍線內。3、為保護堤防安全穩定和防洪搶險通行要求,根據《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關于“護堤地寬度為五米至十米”的相關規定,緊臨河岸的公路作為堤防護堤地劃入河道管理范圍線內,為公路、河道共同管理范圍。4、針對歷史形成的河道內基本農田情況,按照省水利廳、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成果認定工作的通知》(晉水河湖[2020]10號)精神,統籌基本農田防洪安全和自然資源部門國土調查資料的矛盾綜合考慮,統籌劃定河道規劃治導線及相應河道管理范圍線。
三、劃界內容
1、劃界最終成果包括:規劃防洪標準、規劃河道治導線、劃定河道管理范圍線。2、劃界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河道調查、地形圖測量、航拍攝影、水文計算、河道治導線規劃、河道管理范圍線劃定等。3、規劃河道治導線河道治導線為洪水治導線,按照城鎮、鄉村河段的防護對象重要性、人口、耕地等指標,依據《防洪標準(gb50201-2014)》確定同一河道不同河段防洪標準。根據洪水計算結果和河床斷面進行全河段水面線計算,在已測量的地形上進行治導線規劃。有堤防河段,復核其行洪能力,基本以已有堤防線為河道治導線。無堤防河段和堤防不達標河段,以設計洪水淹沒線為河道規劃治導線。部分特殊情況河段(桃河下游基本農田較多段),綜合考慮已有堤防、控制河寬、已有護地堤、基本農田邊界線,統籌確定河道規劃治導線。4、劃定河道管理范圍線根據《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山西省河湖和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劃界技術規定(試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規劃的河道治導線,向兩岸外延五至十米為河道管理范圍邊線。
四、河道管理法規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七條、《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禁止修建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禁止修建阻水的圍堤、道路、渠道,禁止種植高桿作物、蘆葦和樹木,禁止棄置礦渣、石渣、泥土、垃圾等阻礙行洪的物體。2、《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等設施。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圍墾河流。《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禁止向河道排放污染水體的物質,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4、《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采砂、取土、爆破、鉆探、挖筑魚塘,修建挑壩或者其他工程設施,開采地下資源,截水、阻水、排水等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5、《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涉河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安排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