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加強安全管理、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建筑法》規定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筑施工企業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施工企業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即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傷亡事故報告制度。《建筑法》總計8章85條,其中,第三十六條至第五十四條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做出了如下具體規定:
(1)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3)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式管理。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5)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6)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7)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8)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檢查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9)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10)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對安全負責。
(11)施工中發生事故時,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2)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
(13)應當拒絕建設單位任何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