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桂建質字〔2001〕13號,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暫行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監督暫行規定》(桂建質〔2005〕21號,以下簡稱“安全監督暫行規定”)是我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依據。其中,前者的制定依據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后者制定的依據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上兩個文件主要是對監督的程序、重點內容、驗收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2010年9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建部5號令,以下簡稱“5號令”)正式實施,該文件對監督機構的定位,對監督的對象、內容、程序,以及監督機構和監督員的考核作出了調整。因此,原質量監督暫行規定的部分內容與5號令的精神已有所不符,關于監督方式、監督內容的規定已不符合當前的形勢。安全監督與質量監督工作具有相同的性質,在廣西絕大多數的市縣質量監督與安全監督工作是由同一個監督機構實施的。因此,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決定修改原質量監督暫行規定和安全監督暫行規定,修訂后合并為同一個文件——《廣西壯族自治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這一修訂工作得到了全區所有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的支持,各監督機構熱切盼望新規定的出臺。
二、編制過程
本規定的起草嚴格遵循住建廳2013年7月12日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歷經3次征求意見、1次專家論證和2次合法性審查。
在起草過程中,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實際上起草了2稿。第一稿在征求意見后作廢,另重新起草第二稿。第二稿先后2次集中征求意見。在第一次征求意見中,共收集了22個監督站的31條意見,起草人員采納或部分采納了其中的4條。在第二次征求意見中,共收集了16條意見,起草人員采納或部分采納了其中的7條。
10月21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邀請了19名來自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機構、施工和監理企業的人員參加了論證會。在論證會上,專家主要提出了17條意見,采納了其中的15條。
在第1次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法規處合法性審查之后,根據法規處的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再次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筑市場監管處、人事教育處和監察室征求了意見。各處室共提出了28條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采納了其中的13條、部分采納2條,不采納13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向上述3個處室說明了意見采納情況,就規定的最終稿達成了一致意見。最終稿通過了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法規處的第2次合法性審查。
三、主要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
(六)《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4號)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四、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分十章,這十章規定了與質量安全監督相關的完整內容,規定了監督相關各方的責任、監督各環節的具體程序,是監督機構履職的依據,是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順利開展的保證。章節名稱和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制定目的與依據、適用范圍、監督行為的定性、責任歸屬說明、考核說明
第二章?質量安全監督的內容、方式和程序:內容、方式、機構監督計劃與項目(片區)監督計劃、程序、可采取的措施、誠信記錄接口
第三章?工程報監:報監資料、非正常報監處理、監督登記書發放程序、監督小組組成
第四章?施工過程質量安全監督:開工告知、責任主體制度、變更信息報送說明、首次監督會議、驗收方案報送說明、整改回復與處理、事故報送、監督時的人員數量和資格要求、調查取證與處罰提請
第五章?竣工驗收的實施與監督:重點內容、驗收程序(自驗、初驗、正式驗)、竣工驗收文件、驗收時發現問題的處理、出具監督報告的相關要求
第六章?監督檔案:檔案的收集與歸檔、保存期限
第七章?層級監督:制度說明、發現問題的處理方式、整改報告審查、信息公開主體
第八章?信息的管理、發布與報送:整改信息、行政處罰信息、層級監督信息、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報送說明
第九章?責任追究:追責條款、免責條款、檢測機構責任追究
附則: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原規定廢止說明